建廠統包商應具有興建完成一座以上垃圾焚化廠實績,該實績廠功能規定如下:
一、設有污染防治、廢熱回收並產生電能或蒸汽。
二、其爐床(體)單爐容量應在一百五十公噸/日以上,並不得少於計畫興建之垃圾焚化廠單爐容量之百分之六十。
三、燃燒後之灰渣灼熱減量不得高於百分之五。
四、具有二年以上良好運轉實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