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5條 法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5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並於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處分機關申請重新核定改善期限。前項處分機關為執行機關,且其核定之改善期間超過九十日者,該執行機關應轉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