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3條 法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3條 前條所稱改善,指因違反本法及其相關規定,經處分機關處分後,所為停止違規行為、清理廢棄物、使受污染環境復原或為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行為。本法所稱改善完成,指完成前項改善行為,並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經處分機關查驗符合規定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改善 改善完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