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2條 法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2條 執行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處分機關)依本法為行政罰,應於處分書載明處分事由,其須限期改善者,應載明改善內容、期限、完成改善之應檢具證明文件及屆期未改善完成者,按日連續處罰之相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