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促進資源循環,減少廢棄物產生,減輕環境負荷,建立永續發展之循環型社會,特制定本法。
- 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再生資源:指原效用減失之物質,具經濟及循環利用技術可行性,並依本法公告或核准再使用或再生利用者。…
- 第4條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
- 第5條事業於進行事業活動時,應循下列原則,以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及促進資源循環:一、選用清潔生產技術。二、對於原…
- 第6條國民應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儘可能延長產品使用年限,使用促進資源循環之產品或服務。
- 第8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實施本法所定資源循環相關產品、服務、營建工程、物品、包裝、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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