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行政法人應優先採購下列產品或服務,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績效評核:一、環保標…
- 第34條事業或個人辦理綠色設計、源頭減量、永續消費、再使用、再生利用之相關技術開發、人才培訓、實際運用執行與管理,績效優良者,中…
- 第35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針對事業投資於本法資源循環各項措施,優先給予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
- 第36條為促進資源循環,引進技術及人才,激勵國內環保產業技術之研究創新與發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各地區資源循環產業之…
- 第37條為促進資源循環技術或數位科技治理發展之目的,事業得檢具資源循環創新實驗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資源循環創新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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