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30條 法規:資源循環推動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四章 再生資源運作管理 第30條 再生資源未依規定循環利用者,視為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回收、清除、處理。再生資源無法再使用、再生利用時,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