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7條 法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再生資源運作管理 第27條 再生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其標準。再生產品不符合前項標準者,不適用第五章輔導獎勵措施之規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情節重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