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19條 法規:資源循環推動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三章 循環永續管理 › 第二節 源頭減量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之運輸或販賣包裝之減量目標、空間比例、層數、使用材質之種類及數量,其製造、運輸、販賣業者應依公告事項辦理。前項業者應將辦理減量成果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備查程序、減量成果報告提報方式、期限、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輸入業者輸入第一項指定公告物品者,其於銷售該物品時之包裝應符合該項公告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