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11條 公營事業或其清除處理設施因故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公營事業應於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向指定機關申報;指定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其申報時並應副知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或其清除處理設施因故無法繼續受託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公營事業應向指定機關申報終止指定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