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35條 法規: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5條 與我國依據巴塞爾公約簽有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之國家,雙方廢棄物之輸入輸出,應優先依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辦理,協定未規範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前項簽有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國家及協定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