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7條 依本辦法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者,其內容資料缺漏或錯誤之書件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同一補正項目經二次補正仍缺漏或錯誤者,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前項之補正期限不得逾三十日,情形特殊者,申請者得函請展延補正期限最多三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