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1-5條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五章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 第41-5條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之二第一項之監測作業執行情形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五年,並於取得監測結果之次月月底前,將環境監測執行成果登錄於政府網站。前項環境監測執行成果,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公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