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30條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五章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 第30條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安定掩埋法。二、衛生掩埋法。三、封閉掩埋法。四、海洋棄置法。非屬水污染防治法所規範之液體廢棄物,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外,禁止直接以掩埋法處理。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合併掩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