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指定公告事業基本資料。
二、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
三、產品製造或使用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
四、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數量、物理性質、有害特性、主要有害成分及清理方式。
五、廠區配置圖。
六、指定公告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時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七、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指定公告事業,應有火災、逸散、洩漏之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經審核機關指定之事項。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