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17條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機構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於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