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8條 法規: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調查未妥善清理廢棄物之分布範圍、數量,得通知事業限期提出書面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提出書面說明或相關證明文件,或未妥善清理之廢棄物之分布範圍及數量,認定顯有困難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估算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