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6條 法規: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事業相當注意義務之認定事宜,得要求事業或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資料。涉及跨直轄市、縣(市)之未妥善清理廢棄物事件,由結果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當注意義務認定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