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4條 執行機關得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變賣回收廢棄物。執行機關執行前項工作得收取費用,但不得超過其變賣所得款項百分之三十;扣除該費用後之變賣所得,應全數交還原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