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6條 再利用機構生產再利用產品及清理再利用後之衍生廢棄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再利用產品之規格、品質及用途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相關之使用規定,並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載明。二、附表規定限制用途之再利用產品,應於產品包裝或盛裝容器明顯處,標示使用限制及其他注意事項之警語。三、再利用後之衍生廢棄物應依本法相關規定清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