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5條 再利用機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並經核准後,始得依附表規定從事再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