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16條 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或管理方式,有關附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不再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