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12條 再利用機構終止再利用業務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解除列管,且廠(場)內已無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及再利用產品庫存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免依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申報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