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11條 再利用機構依前條規定連線申報營運紀錄時,因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應於一日內以傳真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復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