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取得核發機關之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於設置完成,或符合第三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者,應於申請處理許可證前,提報試運轉計畫,送核發機關核准後,依核准計畫內容進行測試。前項試運轉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一、試運轉方法、程序、步驟。二、試運轉之廢棄物種類、來源、資料及清運計畫。三、質量平衡計算方式。四、採樣、監測及其品質管理計畫。五、緊急應變措施。六、自律切結聲明(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