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第14條 法規: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14條 執行機關及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提出決算後二個月內,將該年度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及收費資料,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