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巨大垃圾:指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修剪庭院之樹枝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二、資源垃圾:指依…
- 第4條一般廢棄物之處理具資源回收效益者,處理設施之所有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
- 第5條一般廢棄物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
- 第6條執行機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應符合本辦法規定。執行機關…
- 本條文有附件第6-1條建築物拆除石綿瓦廢棄物之分類、貯存、排出、清除及處理,應依附件一之管理方式辦理。
- 第6-2條受託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屬裝潢修繕廢棄物者,準用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項規定之網路傳輸方式申報,期程及適用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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