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二章 一般廢棄物清理 › 第二節 清除 第17條 一般廢棄物轉運設施之設置及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轉運設施內應具備防止再次污染環境之防治設備或措施。二、轉運設施內應具備消毒設備,其設置應符合作業需求。三、轉運設施內應具備適當之災害防止及緊急應變措施。四、轉運過程應保持轉運設施內外之環境衛生。五、轉運設施之操作應逐日記錄,紀錄並保存一年供查核。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