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2條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2條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者,除依附表所列情事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