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6條 法規: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6條 第四條積極利益之產生與廢(污)水量無關者,依下列方式推估:一、檢驗測定機構因違法行為所生之營業淨利。二、未依規定或虛偽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其所獲之對價或報酬。三、以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罰者間之契約內容或其他佐證資料,推估所獲經濟利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