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4條 法規: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4條 積極利益分為下列二類:一、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期間所產生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且與違反本法義務有關者。二、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分對象有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直接因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受有之財產收入、報酬或對價等經濟利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