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6條 法規:飲用水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水源管理 第6條 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水體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始得作為飲用水之水源。但提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其申請提出改善計畫之資格、計畫內容、應檢附之書件、程序、監測、應變措施、核准條件、駁回、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