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24-2條 法規:飲用水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24-2條 公私場所未於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四條之一所為通知限期改善、申報或補正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前項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如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給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所出具之檢驗報告者,主管機關得免水質採樣及檢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