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9條 飲用水設備處理後之水質,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該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即依序採取下列措施:一、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二、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如附圖二)。三、進行設備維修工作。前項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應再進行水質複驗,其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始得再供飲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