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對象增設具能資源化效益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廢(污)水處理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審查通過且維持能資源化設施操作三年以上者,並得檢具抵減申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水污染防治費費額抵減。
抵減費額得分期抵減,至多可抵減三年,各期抵減費額以該期水污染防治費費額之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第一項抵減申請文件應檢具基本資料、操作期間、效益評估步驟、能資源化效益評估成效、相關購置憑證等。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16條
第16條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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