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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環境部
水質保護目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第7條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第7條
法規: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7條
本標準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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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標準所列水質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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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二、二級公共用水:指需經混凝、沈澱、過濾、消毒…
第3條
陸域地面水體分類係依水體特質規範其適用性質及其相關環境基準,非為限制水體之用途。其相關環境基準關係保護人體健康及保護生活…
第4條
陸域地面水體分類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其適用性質如下:一、甲類: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乙類、丙類、丁類及戊類。二、乙…
第5條
陸域地面水體經自淨或整治後達到相關環境基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水體分類及相關環境基準值。
第6條
本標準所列水質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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