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第5條 法規: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5條 陸域地面水體經自淨或整治後達到相關環境基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水體分類及相關環境基準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