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共同採用同一水措方法者,應共同申請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委託處理者,其申請、變更或展延涉及受託處理者資料之變更時,委託者及受託者,應共同申請之。
前項受理機關不同時,由受託者之核發機關邀集委託者之核發機關參與審查。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行二種以上水措方法者,應同時檢具各該水措方法之相關資料。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50條
第50條
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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