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九條準用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 第2條本辦法所稱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指下列各款防治水污染之方法:一、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二、設置廢(污)水前處…
- 第3條下列事業,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一、未附設洗車場之加油站。二、營建工地。三、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
- 第5條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之事業(以下簡稱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申請審查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程序分為設立階段、營…
- 第6條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於設立階段,應先檢具水措計畫送核發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進行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前條第一項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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