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四章 營運階段 第2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有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申請日前三十日內之功能測試合格報告,辦理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變更:一、經主管機關查獲繞流排放之情事。二、操作參數異常。三、水質水量平衡異常。四、有未經許可稀釋之虞。五、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有功能不足之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