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8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十二章 工業區集污管理 第98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查核納管用戶之用水量及廢(污)水量是否維持合理平衡。查核結果應作成報告,並保存三年備查。前項查核結果,用水量及廢(污)水量未維持合理平衡者,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查明原因,並採取適當管理措施。第一項查核,發現納管用戶有未經水利主管機關核准,而抽用地下水者,應向所在地水利主管機關舉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