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水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一、原廢(污)水水質及水量、回收使用之水量、逕流廢水水質及水量、溫泉廢水分流處理水量。
二、已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且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進行校正維護者之水量。
三、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水量,以下水道管理機關(構)之檢測、量測數據為之。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0條
第90條
第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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