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1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十章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第5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自水體取水作為冷卻或循環之用,其屬未接觸冷卻水者,除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外,其他水質項目雖超過放流水標準,但未超過進水水質,得直接排放於原取水區位之地面水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