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五章 土壤處理 第2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土壤處理者,應併同採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水措,作為暫停土壤處理時之替代措施。但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得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