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四章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第21條 前條事業所產生之廢(污)水,不得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之專用雨水下水道。但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與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