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四章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第20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區域內之事業,未將其產生之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以下簡稱納管)者,應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同意,並於取得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於地面水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