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12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十四章 附則 第11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將部分廠(場)或設備供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操作水污染防治設備,仍應負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及檢測申報之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