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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環境部
水質保護目
土壤處理標準
第32條
土壤處理標準 第32條
法規:
土壤處理標準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32條
本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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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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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1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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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土壤處理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第2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辦理土壤處理許可證之申請、展延及變更時,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第2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
第29條
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原領有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排放土壤許可證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申請換發,其…
第30條
依中央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始納入本法事…
第3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其水質項目、限值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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