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處理標準 第22條 法規:土壤處理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22條 新設立且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於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證明文件前,由地方主管機關先核准水措計畫者,應於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時,補齊相關證明文件。新設立之事業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設立許可、試車會勘及登記之制度,非以登記證明文件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由地方主管機關先核發土壤處理許可證者,應於取得該登記證明文件後三十日內,辦理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