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主管機關應採行下列適當防制措施,以減低航空噪音影響:
一、要求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改善或汰換超過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之航空器。
二、加強監測民用航空器進場、橫向、起飛音量。
三、依機場用途、航空器型式,調整航空器起降時間。
四、在不影響飛航安全下,調整操作程序、限制試車或訓練飛行時間。
五、對機場及其周圍應設置緩衝綠帶或隔音牆,對其設備應加裝消音裝置等防音設施。
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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